新北市政府機構補助
台北市臨時看護補助申請
長照2.0居家照護收費表2
備註:
1.照顧時數至少八小時。
2.依所得稅法第17條規定申報醫療及生育費列舉扣除。但納稅義務人付予上述機構之看護費、照顧費等非屬醫療行為之費用則不得列醫藥費及生育費列舉扣除。納稅義務人勿將看護費、照顧費申報綜合所得稅醫藥費及生育費列舉扣除,以免遭剔除補稅。
3.養護機構公費者 — 戶籍所在地鄉(鎮、市、區)公所 → 縣(市)政府 → 本中心
自費者 — 本人、親屬(或代理人) → 本中心
4.中低收老人重病住院看護補助
承辦人員:林月雲
聯絡電話:新北市境內1999,2960-3456轉3757
傳真:2965-0149
主辦單位:社會局老人福利科
一、服務說明:
補助費用核實計算,每人每日最高補助新臺幣七百五十元,半日最高補助新臺幣四百元;每年度最高補助新臺幣九萬元。
二、申請對象:設籍並實際居住本市,經審查符合本府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一點五倍老人,於最近三個月內罹患嚴重傷病住院治療,同時具有下列各款情形,得申請重病住院看護補助:
1.無家屬可提供照顧或家屬無力提供照顧,經醫師證明須僱請專人看護,且有照顧事實,但不含入住加護病房、長期慢性病療養及醫院呼吸治療中心之醫療看護。
2.未僱請外籍看護工。
3.未領有中低收入老人特別照顧津貼者。
三、應備文件:
1.新北市○○區中低收入老人重病住院看護補助申請表。
2.戶口名簿影本。
3.中低收入老人證明書(由公所自行開立民眾免檢附)。
4.僱請看護服務證明書(須由醫療院所之醫師、護理師或社工員蓋章證明)。
5.診斷證明書正本(醫囑部分應註明須專人看護及入、出院時間,如有入住加護病房者,應註明入住加護病房期間)。
6.看護費用收據正本。
7.照顧服務員結業證書影本。
8.申請人郵局存摺封面影本。
9.領據
10.如委託他人辦理者,應檢附受委託人之身分證供查核。
四、申請方式:符合本要點規定之補助對象可向戶籍所在地之區公所提出申請,由公所初審後送本府核定。